记者10月9日从广东省地税局得知,日前,广东环保厅印发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限于税额的要求(草案)印发稿》,明确提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限于税额如下: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.8元;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.8元。上述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意见征求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15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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